《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0月12日市人民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十一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十二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火源、气源、电源等部位进行全1面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
*十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的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应当做好记录。
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十四条 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十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十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0月12日市人民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十一条 餐饮经营单位在营业区域内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且不停止营业的,烟道清洗,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专业烟道清洗公司,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域应当与其他营业区域相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大型厨房烟道清洗,确保安全。
*二十二条 餐饮经营单位将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烟道,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餐饮经营单位对各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二十三条 营业区域内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过较1大容纳人数。
较1大容纳人数按照营业区域面积计算,人均不得小于1.4平方米。
*二十四条 当接近较1大容纳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