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0月12日市人民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二十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储存的危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二十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不得为消费者提供标定重量**过5千克的液化石油气瓶作为用餐火源;服务人员应当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瓶。
操作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得**过2米。软管应当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二十八条 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和备用的液化石油气瓶标定总重量**过100千克或者气瓶总数**过30瓶的,烟道清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气瓶间。
高层建筑内的餐饮经营单位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0月12日市人民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1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酒店油烟管道清洗,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北京烟道,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1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四条 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烟道清洗公司,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1面负责。